113年度北小字第5122號
上 訴 人 林志方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