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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5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4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張文棟  
被      告  陳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4年1月16日具狀陳報兩造就所積欠之款項已達成和解協議,並提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為有助當事人間順利解決本件紛爭,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