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524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張文棟
被 告 陳冠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日
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4年1月16日具狀陳報
兩造就所積欠之款項已達成和解協議
,並提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為有助當事人間順利解決本件紛爭,爰為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