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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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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5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3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黃耀鋒  
被      告  張仕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6,7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