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謝清水
被 告 李憲助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又本件原告主張因投資詐騙侵權行為之發生地點可認係在彰化縣(至原告主張之詐騙集團究在何處行網路詐騙,則有所不明),此亦有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卷
足憑,故
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及彰化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