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譚復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秉哲、裕盛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認被上訴人應給付之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9506元,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折舊金額計算不服,主張修復費用應為2萬8741元,而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萬92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