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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8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36號
原      告  姜仁樹即萬祥汽車電機行

訴訟代理人  姜宏霖 
被      告  權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