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886號
原 告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靜怡即賈斯汀健康事業工作室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