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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8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89號
原      告  匯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訴訟代理人  鍾承鋒 


被      告  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毅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