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聲字第1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4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該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
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4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卷宗經
核屬實,故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4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