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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范紋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佩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紋譩聲請交付其與相對人韓佩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096號,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了解開庭時的實際對話全部內容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系爭事件之被告,依法得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系爭事件之112年9月19日開庭內容已詳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中,自得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宗即可明瞭,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以閱覽筆錄而不可達成其目的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既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