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即 原 告 漢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1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