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韋廷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價證券明細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