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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救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李靜芬  

代  理  人  陳婕妤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5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