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121號
相 對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北司小調字第4911號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