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64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