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廖美惠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457號
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457號),因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並據其提出新北市新莊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且其請求
非顯無理由,此經本院調閱
前揭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