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ASTRID LINDA REBEKKA
相 對 人 林昱廷
相 對 人 大業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林昱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1件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