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80號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惟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
異議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判決駁回其訴
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71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