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救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滿佐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
等情,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
委任狀及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