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原 告 鄭金興
被 告 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陳奇宏
被 告 阡陌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立杰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