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消簡字第4號
即 原 告 王潘美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聿傑企業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4,7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