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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0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23號
原      告  李法瑞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揚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阿嬌  
兼訴訟代理  
人          伍盛毅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許雅城  
複代理人    黃雲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8頁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