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023號
上 訴 人 李法瑞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揚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6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上訴聲明二(一)訴訟標的價額為24,210元:

上訴聲明二(二)訴訟標的價額為1,321元:
上訴聲明二(四)訴訟標的價額為380,075元:
訴訟標的價額共:24,210元+1,321元+380,075元=405,6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