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032號
被 告 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