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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0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會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41號
原      告  劉嘉鈴 
被      告  林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