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
原 告 廖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40元,應繳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附
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
答辯狀1件(應表明
系爭商品之具體狀況,減損價值若干,並附相關證明,
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