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 告 特立潔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初魚料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