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397號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聖恩
訴訟代理人 張瑋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