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4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朱立偉
律師(即被
繼承人林昭璟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