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477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聲明
異議而視同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完足,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89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又本件
請求權基礎係依據何性質
法律關係,本件有無
租賃契約性質或屬其他
法律關係,並併進狀陳述並提出相關事證,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