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48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亞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8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