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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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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0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95號
原      告  王怡雯即緻美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被      告  冠昱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珈瑄  
訴訟代理人  何家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