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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05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70號
原      告  宋承澔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葉育欣律師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其中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執有據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6紙支票)之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0號,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楹公司)所簽發及訴外人劉美華背書轉讓之系爭6紙支票。料,原告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提示如附表所示編號4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於113年1月19日提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共計600萬元、於113年2月6日提示如附表所示編號5至6共計400萬元之支票付款,卻均因被告升楹公司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系爭6紙支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萬元,及其中200萬元自113年1月18日起,及其中600萬元自113年1月19日起,暨其中400萬元自113年2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6紙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為系爭6紙支票之發票人,依上開說明,被告即應負系爭6紙支票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6紙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萬元,及其中200萬元自113年1月18日起,及其中600萬元自113年1月19日起,暨其中400萬元自113年2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萬7,600元
合    計       11萬7,600元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1
112年10月26日
被告
JSA0000000
200萬元
113年1月19日
2
112年11月1日
被告
JSA0000000
200萬元
113年1月19日
3
112年12月13日
被告
JSA0000000
200萬元
113年1月19日
4
112年12月23日
被告
JSA0000000
200萬元
113年1月18日
5
113年2月6日
被告
JSA0000000
200萬元
113年2月6日
6
113年2月6日
被告
JSA0000000
200萬元
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