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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0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780號
原      告  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采燕  
訴訟代理人  巫禮昌  
被      告  象新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枋  


訴訟代理人  陳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