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民事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一行「……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應更正為「……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