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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09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洪心怡  
被      告  黃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契約第28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於92年1月3日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安信信用卡公司於95年11月13日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5年8月4日受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經核准並領有原告核發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簽帳消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56,131元(含本金149,426元)未付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第15條第2項約定,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循環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伊確有積欠原告請求之款項,但因經濟上有困難而未清償,希望能與原告協商每月還款少一點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被告未依約清償款項,尚有156,131元(含本金149,426元)之欠款及利息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告、銀行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利率資料表、帳務資料表、信用卡契約、客戶消費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尚積欠原告156,131元(含本金149,426元)及利息未依約清償等節,已如前述,揆諸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至被告抗辯其現因經濟困頓而無法清償債務,希與原告協商云云被告上開陳述縱令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並其得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法定原因,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故被告前揭抗辯,尚無足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