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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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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  李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品琁
訴訟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299,63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