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105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2,900元(計算式如后附之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計算式:0000-0000=2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