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143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姜懿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前開裁定業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8頁),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