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1559號
原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葉曉宜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邦信投資有限公司、柯哲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9萬9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