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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1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0號
原      告  城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閎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