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17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緯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具狀補正原為被告冠緯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代表人之被繼承人黃信雄之全戶及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事宜陳報本院,並據以提出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
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
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冠緯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2年9月1日以112年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62138號函為廢止登記,有其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按,是其即應行清算;查其曾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選派清算人,然因未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預納清算人
報酬,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1月7日新北院楓民文113司28字第1149000209號函附卷
可考,
迄今仍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且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冠緯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信雄已於112年4月1日死亡,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佐。是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則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顯於法未合,
爰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