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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郭明坤
            吳心淳

被      告  郭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66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11,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與訴外人張誌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卷第9頁)。於民國113年5月3日具狀一部撤回被告張誌中部分,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卷第67頁、第85頁),核原告變更聲明前後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原告之前員工,原任職於「ATT 4 Fun」之安檢部門專員,負責第二線安檢(觀看X光機螢幕)勤務工作,被告於109年12月25日23時27分許,在執行安檢勤務時,見訴外人黃啓榜所有之半金色勞力士廠牌手錶遺落在過X光機之安檢籃中忘記取回,竟將該手錶取出並趁機藏放在某處侵占入己。嗣經黃啓榜察覺手錶遺失,於事發後約20分鐘即尋找並詢問安檢人員,被告明知上情,仍謊稱並未拾獲。嗣黃啓榜報警處理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經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155號民事簡易判決原告應給付黃啓榜200,000元,及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已於112年11月3日給付黃啓榜211,667元。爰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黃啓榜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兩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兩造連帶賠償400,000元,及遲延利息。嗣黃啓榜先與被告調解成立,而對原告請求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北簡字第17155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原告應給付黃啓榜200,000元,及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112年11月3日已給付黃啓榜211,667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前案判決、匯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5-19頁),並經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1,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日(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