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1858號
原 告 周湘芸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實際取得新臺幣65,000元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