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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1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31號
抗  告  人  吳亞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