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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林易   
被      告  惠眾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誠  
被      告  呂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