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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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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林羿瑄

            林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宜蘭縣冬山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