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0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森明等2人間請求撤銷無償
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記載
其中被告為○○○,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
住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尚有未合。準此,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有未
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