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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森明等2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記載其中被告為○○○,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尚有未合。準此,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