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2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思翰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雲林縣虎尾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