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21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有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